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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心圆 于 2015-5-13 02:40 编辑
5月4日,游客梁先生开车经过广西防城港港口区西湾路十字路口时,遭遇一名男子碰瓷。在交警到达现场取证时,现场目击的市民纷纷站出来为梁先生作证,还了梁先生一个清白。(中国青年网2015-05-05)
可以说,这位梁先生是十分幸运的,他在被碰瓷之后,既有热心正直的防城港市民站出来为他作证,也正好有监控摄像头记录了碰瓷全过程。如果无人“路见不平一声吼”,或者没有监控,甚至“恰遇”监控坏了,恐怕梁先生是有理说不清,只得认赔了事。我们从监控中可以看到,该名碰瓷男子完全是明目张胆、无所避讳地进行这项“工作”——碰瓷男子先在十字路口徘徊,时而坐在人行道上,时而在路口来回走动,任其他车辆来往都不避让。在事故现场,有几名现场目击的市民热心地站出来给梁先生作证,称该男子之前一直在十字路口附近徘徊,任其他车辆来往都不避让,其间有人过人行道时还劝说该男子离开十字路口,但该男子并没有离开的意思,还不时拿出手机来玩,并观察前方是否有车辆经过。在见到梁先生开着的小轿车过来时,该男子突然“主动”地冲向梁先生的车,随后倒地不起。
碰瓷的“成功率”有多高,不得而知,但通过舆情反映的情况来看,不少开车者遭遇过这样的事情,有的明显,但有口难辩,有的作案隐蔽,司机吃了哑巴亏。就碰瓷的性质来说,它是以欺骗手段获取钱财,与诈骗无异;有的以此为业,蛮横无忌,与明火执仗的抢劫何异?但在实际处理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大事化小”、“息事宁人”。首先司机来说,如果被碰瓷得到证实,长舒口气,以没有被讹上为幸,巴不得立马走人,摆脱麻烦。其次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往往对碰瓷者批评教育了事。那么第三,碰瓷者有恃无恐,成功了所获者大,失败了不过拍屁股走人。
法治精神的原则之一,是过责相当,但实际生活中,却以“保护弱势”为名,歪曲了正义!比如本案所显示,碰瓷者几度在十字路口、马路中间找目标,最后倒地的地方也不是人行横道,按说害怕的应是他。即使不是碰瓷,他只是一个普通行人,出了这样的交通事故,也应该是他负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但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的只能是车主(司机),哪怕你正常行使,毫无责任。高额的赔偿、无尽的麻烦,由无辜者承担,这是法治吗?我们不知道最后警方对这个碰瓷者怎么处罚的,但处罚绝不与其行为相当是肯定的。为什么不让过错方承担他的过错责任?透过这起碰瓷事件,可以引起大家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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