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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38元大虾”事件警察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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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圆 发表于 2015-10-12 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发时,游客发现被宰后选择了报警,但到场警官却称,事情管不了,这属于价格纠纷,他们没有执法权,并建议打工商部门电话,然后便走了。(新华网2015-10-07)

国庆七天假期尚未结束,一则有关假日消费的事件成了舆情焦点。10月5日,有网友爆料称,在青岛市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该网友在微博上称“点菜时就问清楚虾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居然告诉我们38元一只”。这样的情形,并非什么世外奇谈,不是什么闻所未闻,不过就是存在已久、流传广泛的“宰客”事件。顾客不服,选择报警。“有困难,找警察”,说明在人们的印象中,人民警察是值得信任的,是可以依靠的。可惜,到达现场的青岛警察却声称“他们没有执法权”,选择置身事外,不理不管。

那么,警察是不是没有执法权呢?据网上有律师解读,《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据此,如果宰客行为数额超过了2000元,那涉事派出所不仅要查处,且应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那如果数额未超过2000元呢?也有查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显然,警察处罚宰客,有法可依,应该有法必依。并且,餐馆老板对顾客进行了言辞(打电话叫人。叫什么人?)和动作(提着大棍不让顾客离开)的威胁,已经构成治安纠纷,这时警察选择推卸责任给其他机关,甚至调解让顾客先给钱,无疑是令人十分费解的事。把相关信息汇总起来看,该店(甚至还有其他餐馆)宰客并非偶然。就在四川游客肖先生被宰的同时,南京游客朱先生有着同样的遭遇;派出所称,前一天晚上,这家饭店也发生了两起同样事件。宰客事件频频发生,当地警方接到的纠纷投诉想必不少,难道真的可以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或者明知里面有猫腻却选择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有没有充当保护伞同流合污的情形?

如今涉事餐馆老板面对工商物价部门的处罚,一跑了之,警察如果仍然按兵不动,是不是轮到工商物价说“我们没有执法权”了?旅游是为了收获快乐,如果大家成天担心被宰被骗,提心吊胆,如履薄冰,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体现和实现?当发生纠纷,我们选择找信得过的力量——警察,但如果面对游客的冤屈,警察置身事外,甚至“拉偏架”,这时受损的,我想不仅只是游客的权益,不仅只是当地旅游市场的形象,还有缺位的警察作为人民权利保护者的形象。“38元大虾”事件,不但拷问了餐馆老板的品行和良心,也拷问着青岛这个国家级文明城市真实性,还拷问着人民警察的公信力。小事不小,必须追问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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