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心圆 于 2016-8-14 23:10 编辑
备受关注的青岛胶州一中学生常升高考志愿被同学郭某篡改一事有了新进展。8日,齐鲁晚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胶州警方日前已经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郭某。但是针对郭某是否该获刑,各方专家说法不一。
提请逮捕并非逮捕 检察院7日内批复 8月2日,青岛胶州一中学生常升将自己的高考志愿被同学兼挚友郭某篡改的事发到网上,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目前常升已经收到陕西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是郭某会受到如何处罚,依然被大众所关注。
8月3日,当地警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接应届考生常某高考志愿被人篡改的报警后,立即受理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郭某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7日晚,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胶州警方已经于5日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当地检察院提请逮捕,目前正在等待批复。 “提请逮捕并非逮捕,只是在公安机关逮捕之前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胶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提请逮捕只是能说明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郭某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并非已经逮捕,人民检察院会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郭某是否会担刑责 专家说法不一 《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公安部门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郭某提请逮捕,但是法律专家却提出了不同意见。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孙瑞玺表示,他翻遍《刑法》也没有找到一种罪名能够涵盖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侵害的是一种“机会”,他认为对郭某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表示了相同看法,“不仅是没有刑法罪名对应,而且考虑到初次实施、学生主体等因素,也不宜从刑事角度追究责任”。 不过,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周啸天则认为,郭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重点不在郭某登录常升的账号而在于“篡改”,已构成犯罪。
“谅解书”不意味无罪 或可从轻处罚
8月7日,常升的母亲告诉记者,她已接到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电话,称如果常升一家愿意写一份“谅解书”,司法部门可以酌情对郭某进行从轻处罚。那么这个“谅解书”到底是什么?它真的能够救郭某吗?
胶州市人民法院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谅解书”的意义在于对于郭某的行为达到“刑事谅解”的效果。刑事谅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礼道歉等方式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以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但并不意味着,有了谅解书郭某就无罪了。”这位法官说,具体还要看接下来检察院是否批捕,如果批捕还要看接下来的司法程序,即便最终司法部门不追求郭某的刑事责任,常升也可以追究郭某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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