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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连续居住国外超过5年无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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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发表于 2011-4-12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拿大选举局规定,连续居住外国超过5年的公民无权投票,除非是曾经回国。 + B( Y; R% l( b+ D: p6 h! P' U

" e! o, I- L; m: p1 W3 u- E6 f上述规定已实施近20年,最近却有侨民不满未先警告便改变诠释。他们认为,只要在5年期间内曾回国,就可保留投票权,但选举局职员对于停留期间有不同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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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x- N3 l* V0 l  v* M迁居美国田纳西的新斯高沙居民梅莉安(Joanne Merriam)在选举局网站测试后知道今年不能投票,电话中心工作人员也证实坏消息,但数周后却接到特别选票。她困惑而愤怒地说,有无投票权不应有不同的诠释。 1 f5 Y$ q' J; A( z% p) n*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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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Canadian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接到无数被剥夺权利的国外公民申诉后,要求选举局澄清5年的规定,并有一致的执行措施。目前并有近百加拿大人在网上请愿,要政府恢復海外公民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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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局发言人雷克(Grace Lake)说,国外选民的规定载明,5年期间内必需有实际在加拿大居住事实才能保留投票权。首席选举官在2004年向国会建议取消国外公民保留选举权的规定,但从未见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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