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尼托巴中文论坛

搜索
查看: 523|回复: 0

女儿助父亲揭母亲奸情 奸夫要赔100万

[复制链接]

1456

主题

1467

帖子

1600

积分

爱国华侨(十五级)

积分
1600

加国新闻 版主

加国新闻 发表于 2011-5-25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一名旅居加拿大温哥华的黄姓妇人, 2年多前与罗姓男子搞外遇,她的女儿气愤妈妈背叛父亲,不仅帮父搜证,还三度出庭指证母亲偷情,让妈妈与情夫三次官司都输了,其中两次合共赔偿丈夫 100万元新台币(下同,约 27万港元),另一次则签下不再见面、否则得赔偿 500万元(约 135万港元)的协议书。 2 Q6 N( F8 Q) L) k

4 F+ t$ R1 Y1 p0 ^7 K3 a( H; X法院判决书指出, 48岁的黄妇与 55岁的退休机师徐姓丈夫,在加拿大温哥华购屋,其后黄妇和女儿两人同住加拿大。徐则在台工作, 2008年 9月经友人暗示,徐怀疑妻子有外遇,透过女儿在加拿大住处卧房装设针孔摄影机,果然拍到妻子与 60岁罗姓男子的亲热画面。 # w% i5 ^9 k* d: G) M& ^
同年 12月,在加国就读大学的女儿,与男友返回温哥华住处,当场又撞见妈妈和罗男姦情,并用摄录机拍下两人做爱画面。徐男据此向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控告妻子及情夫通姦。但因通姦行为在境外,刑事部份不起诉,民事则判两人需各赔 20万元给徐男。 * I9 e( N' O! H
4 z( x4 J+ W/ W
黄妇并未因此收敛, 2009年 7月与罗男同机返台后,一起到南寮渔港出游,甚至同返罗男新竹的住家。女儿当天带着父亲捉姦,但未能捉姦在床。徐男二度控告妻子与罗通姦,经检方调解,罗男签下协议书,不再与黄妇联繫或有任何亲密行为,违者惩罚性赔偿五百万元。
3 q% y. a/ {3 ?/ [& o7 p
. i% c" d2 t5 r6 i  U; @# D未料,黄妇返加拿大后,去年 8月间又被女儿和男友发现,她与情夫共游加国赌场,同吃晚餐,还开车到一处河岸车震。徐男气愤再度提告,法官近日以两人在加国虽无具体通姦事证,但罗已违反协议内容,因此仍判罗男需赔 60万元。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曼尼托巴中文网注册链接激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