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光速光合创业投资基金简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权益可以是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是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由该定义可看出,创业投资基金实质上就是一类特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是以支持“新创事业”,并为 “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但并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创业投资主要是以私人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并以培育和辅导企业创业或再创业,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
200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投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界定,该办法由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个部委共同发布的部门规章,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属于部门规章,但是后者应当认为是特别法,一般意义上而言,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所以,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还应当接受创投办法约束。《创投办法》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众多限制。
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要求是什么?
第一,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外,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二,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三,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四,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六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