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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理论上一定会坍塌”的桥梁凭什么真的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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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圆 发表于 2015-6-22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9日凌晨,粤赣高速公路河源境内匝道桥梁坍塌,4辆货车掉落,当场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这座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桥梁,竟然在投入使用不到10年就垮塌。事故发生后,赶到现场的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敖道朝解释称:匝道桥的设计货载是“汽车—超20级”,即理论上桥体上有一台55吨的车行驶,同时前后10—15米可以分别有两辆20吨载重的车行驶。“初步判断桥梁垮塌的原因是4辆超载货车紧凑运行,形成巧合的荷载,对桥梁产生了严重的偏压,达到了桥梁坍塌的‘临界点’。四辆货车的载重加上车身自重约有100吨,严重超过了的桥梁载重的设计上限,从理论上说一定会引起桥梁坍塌。”(新华网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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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前夕,出现这样的悲剧令人同情更令人不安;可以想象货车司机们一定是赶着时间完成任务再回家与亲人团聚过节,没曾想自己竟然会行走在这100年寿命10年垮塌的夺命桥上,而且这桥梁竟然是座“从理论上说一定会引起坍塌”的桥梁。
     
    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声称此桥梁“从理论上说一定会引起坍塌”,据说网友们都十分震惊,网民和媒体都口诛笔伐,当然也有网友认为这是断章取义哗众取宠,制造焦点吸引眼球,误导社会舆论等等。问题是现在这座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桥梁,现在在投入使用不到10年就垮塌,而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这到底是不是理所当然?或者说是不是那些莫名其妙摔到断头桥下的司机们应该自认倒霉?当然不是这样,凡是出现重大公共工程事故,绝对要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所谓“理论上一定会垮塌”的辩解,并不能推脱相关各方应该承担的设计、制造、监理和运行管理责任。
     
    其实实事求是的说,任何建筑物都具备“从理论上说一定会引起坍塌”的设计极限,但与此同时,所有“理论上一定会垮塌”的人工建筑,绝不意味着实际使用就必然要垮塌,否则至少相关部门就涉嫌失职甚至渎职。道理很简单,理论设计的工程破坏极限,应该是按照正常使用几乎不可能形成的概率来计算,或者至少是应该在通过交付使用后按照设计极限,在运行过程中进行强制风险管理,以严谨科学的管理来避免达到破坏性的使用极限,否则这绝对是责任事故,只是这一责任到底要如何划分。
     
    那么从粤赣高速公路匝道桥梁坍塌事故中,我们看到了什么呢?至少我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显而易见的疑点;首先,桥梁设计的“必然垮塌”极限是否合理?我们引述桥梁设计者的说法,该桥理论上桥体上有一台55吨的车行驶,同时前后10—15米可以分别有两辆20吨载重的车行驶,“初步判断桥梁垮塌的原因是4辆超载货车紧凑运行,形成巧合的荷载,对桥梁产生了严重的偏压,达到了桥梁坍塌的‘临界点’。四辆货车的载重加上车身自重约有100吨,严重超过了的桥梁载重的设计上限。问题恰恰是这个声称100年使用寿命的“设计上限”到底是否合理?尤其是这段高速公路匝道桥梁的前面恰好就是收费站,一但通行高峰期就会因收费造成车辆在桥上积压,所谓“理论上桥体上有一台55吨的车行驶,同时前后10—15米可以分别有两辆20吨载重的车行驶”的设计上限,应该是很容易达到垮塌的临界点,很显然,一个本来只是“理论上说一定会引起坍塌”的桥梁,仅仅使用10年就轰然垮塌,设计不合理应该是原因之一。那么这样危险的“设计上限”,是不是公路桥梁设计和施工单位为了省钱而过分的考虑了制造成本呢?如果事实如此,就有必要弄清楚,这座大桥的设计是否达到了所谓“100年”寿命的“理论垮塌极限”。
     
    其次,假设大桥设计符合“100年寿命”要求,那大桥的施工是否又存在施工单位因偷工减料带来的安全隐患呢?假如有这种状况,那是否工程制造的监管监理也存在失职渎职的黑幕呢?事实上很多所谓设计上合理的“百年大计”工程,最终都因为承制单位疯狂追逐利润而偷工减料,最终成为祸国殃民的“豆腐碴工程、王八蛋工程”。大桥如此,大堤、大楼亦是如此,一但遭遇重大事故,相关部门或责任单位都会第一时间宣布“天灾”,成为事故“临时工”的包括闪电打雷、大风、龙卷风、地震等各种“不可抗力”,以天灾掩盖人祸。而这次粤赣高速公路匝道桥梁坍塌事故,则奇迹般的归罪于“理论上的垮塌概率”,换句话说,司机倒霉而已。
     
    再者,就算这次事故的桥梁“从理论上说一定会引起坍塌”的设计极限合理,而且施工也符合规范,那另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就是,公路管理方在对车辆超载管理上是否存在严重失职?我们看到报导中说,“四辆货车的载重加上车身自重约有100吨,严重超过了的桥梁载重的设计上限”,而且“现场垮塌75米范围内倾覆的4辆大货车均满载瓷土,初步判断均属于超载”。既然设计中有“一定会垮塌”的设计极限,那公路方面为什么不严格限制车辆超载运行呢?为什么会允许四台超载货车同时开上高速公路匝道桥梁呢?到底是工程设计制造方没有向使用方告知桥梁必然垮塌的设计极限、还是公路管理方明知超载而管理失职呢?亦或是否存在公路管理方为了收取超载罚款的利益而有意放任超载现象的存在呢?如果是后者,那显然涉嫌渎职罪,应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毫无疑问,所谓“理论上一定会坍塌”的桥梁,绝不应该在现实中垮塌,否则谁还敢在这些“理论上一定会坍塌”的桥上行走、谁还敢住在“理论上一定会坍塌”的楼房里、谁还敢靠近“理论上一定会坍塌”的大堤?桥垮人亡的悲剧,只可能是责任事故,公众唯一的疑惑是谁应该为此负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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