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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广辉被控滥用职权,庭审时称受到番禺区某领导干预
“广州市南沙区公务员何健勇开公车撞死了人,事后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4年后才被检方起诉犯交通肇事罪、受贿罪、贪污罪(详见本报2014年9月30日报道《开公车上班撞死人拿公款来赔》,见图)。事件背后果然有猫腻。据检方起诉书,在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后,番禺区公安局主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于广辉指使下属对何健勇不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何健勇逃避法律制裁……”,这是一起源于“羊城晚报”,引起网友广泛热议的报道。
显然,这是一个用脚趾头都能想清楚的案件,因为“按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要依法行事即可断案,更何况已经死了人,但怪就怪在“情况复杂”。
“情况复杂”此其一,是肇事者并非大人物,不过区区“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即便他还“兼任黄阁镇一镇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便手中有土地权和有钱,即便官、商职务统吃,也不过一个小人物。但就这么一个小人物,却惊动了区领导,竟让这位至今“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区领导,竟狗胆包天“出手相助”。由此人们是不是得问,肇事公究竟为何方“神圣”?
“情况复杂”此其二,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肇事者不但没有依法吃“栽”,竟在“事后用公款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并接下来升了官,由副主任成了正主任。由此不由想到一句“朝中无人莫做官”,想到了此人的“背景”是否真正仅仅为报道中所说的“某领导”为止?是不是在“某领导”背后还有更大的“某领导”?不然,在这样明显该担刑责的案件之下,谁敢让其逍遥法外?谁敢拍板让公款赔偿?谁敢让肇事者“因祸得福”又享“官运”?
“情况复杂”此其三,是决定不立案的“番禺区公安局主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于广辉”之“尴尬”。立案,得开罪那位“似”可以决定自己“命运”的“某领导”;不立案,则真如他自己所说,“那么长时间我要是不处理,我就要被处理”。显然,正因为如此,才弄出一个“直到2012年8月左右,何健勇才被刑事拘留,此时距交通肇事事发已两年左右”,“4年后才被检方(立案侦查)”的笑话来。而这样的事,仅此而已?
“情况复杂”此其四,是“某领导”的“出尔反尔”。从开始的“叫他(副局长于广辉)关注一下该案”、“不要马上送案到检察院处理,‘等一等’”、“很不高兴,说没经过其同意就抓人”,到“说要‘依法处理这个案件’”,不成了180度大转弯?这样的“朝令夕改”是怎么发生的?以“某领导”这样的态度,让属下怎么办案?其中的内幕又是什么?
“情况复杂”此其五,是“某领导”所说的“何健勇还送了一个信封给他,但他退掉了”。为啥不是“拒收”,而是“退掉了”?这样的措辞,是不是说明“信封”在当时已经“过了手”?是不是说明后来知道“事要闹大”,才出来一个“退掉了”,然后再来一个“后来他打电话给于广辉,说要‘依法处理这个案件’”?试问,其中真正的猫腻是什么?
“情况复杂”此其六,是不管肇事者也好,还是副局长和“某领导”也罢,三个全为公务员,全为党员领导干部,却因何让这样一个法律界定十分明确的案件,成了一个情节“跌宕起伏”的知法违法案件?由此不说明,普法、学法、用法、守法等等,很是尴尬?
依法治国难在“情况”如此“复杂”?看来是没错的。“某领导”凌驾于法律之上,副局长丧失政治原则,肇事者拿钱为脱罪作交易,不叫“秃子头上摆着的虱”?而在这样的案件中,却又让“公务员”、“撞死人”、“公款赔”和“不立案”成了主题词,不叫滑天下之大稽?连“国家机器”中的某些人都可以这样,堂堂法律不成了“无地自容”?不成了只有“被戏弄”的份?如果接下来能彻底揭开已经被初初揭开的“面纱”,让“某领导”出来走几步,那该是一场何等“精彩”的知法违法之“好戏”?不是吗?
呵呵,依法治国?!呵呵,如此简单竟成了“如此复杂”?呵呵,“任重而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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