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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市官落马,追责市委书记就完了?
近日,针对临湘市相继发生的3名市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湖南省纪委、岳阳市纪委分别对临湘市委书记黄俊钧同志和临湘市委原常委、市纪委原书记杨林彬立案审查。决定给予黄俊钧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给予杨林彬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已调离纪检监察岗位);责成临湘市委、市纪委作出深刻检查。
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出了问题,作为一把手且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市委书记负有领导责任,作为主管党纪的纪委书记负有监督责任,因此受到省委和省纪委的追责处理,表明了湖南省委、省纪委坚决追责问责的鲜明态度,释放了有责必履、失责必究的强烈信号——值得肯定。
虽然湖南此举值得肯定,但也不免存在遗憾。众所周知,虽然市委书记和市长、副市长都是班子成员,可按照中国官场的规矩和干部提拔的程序,尽管市委书记是一把手,但同一级领导的任免和提拨却不是市委书记说了算的。那得由上一级组织部门和领导决定。既然湖南省委对同级的市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进行了追责,那对提拔这三位问题官员的上一级领导和组织为什么不追责?
记得山西发生史无前例的塌方式腐败后,去年9月,曾经仕途看好的山西省委书记不但在山西领导干部任免大会上作过深刻检讨,随后被中央调走,离开了省委书记的位子。为什么临湘市三位市一级的领导犯了事,只问责市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而不追责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的用人失察呢?
临湘位于湖南省东北端,北部与湖北省相接,因滨湘水与长江会合之处而得名,素称“湘北门户”。临湘市,为湖南省县级市,由岳阳市代管。也就是说湖南是岳阳的上级,而岳阳就是临湘的上级。哪为什么我们只看到湖南省对临湘市进行了追责,而作为上级的岳阳却不负任何责任?
古人云:“明主治吏不治民”。其实,官员“失察罪”在我国古代就有。汉代,中国法定的官员选拔制度“察举制”,就特别规定察举失实,主官需担责;北宋徽宗时曾改革科举,推行“八行取士”,同样规定了察举失实的追责问题。可以说,历史上举荐和考核官员出现失误,因此受到严惩、贬职罢官,甚至掉脑袋的也不乏其例。
即使在今天,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干部任用条例》,都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的“七大原则”和“用人失察追究党委领导责任”。而中组部印发的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所确立的“倒查”机制,也要求对用人失察进行追责。
既然从古到今都在追责用人失察,可如今一个小小的县级市临湘,居然一下子有3名市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难道只追究一下市委书记就完了,凭什么提拨他们的上级岳阳却“毫发无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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