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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员工刚上班 突然大群法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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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圆 发表于 2017-12-20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9日早上,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某商厦,突然出现大批干警!商厦内,吉汇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最里面,设有十几个电脑卡位,当时员工仍在电脑前工作,看到从天而降的法院干警们,他们显得一脸茫然……



原来,这是禅城法院的法警。

到底什么情况?

这与咩事之前报道过的司法竞买房产类似

男子花千万竞拍房子,拿到房产证却无法入住!

案情回顾

↓↓

吉汇公司为何强占涉案房屋不走?其实,吉汇公司只是“案外人”,真正的被执行人是恒沛公司和麦某。2013年6月,恒沛公司向佛山某银行申请了授信额度后,由银行向其发放2600万元贷款,麦某则以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的4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后由于麦某未按期足额偿还利息,银行到禅城法院起诉后,法院于2014年4月判决恒沛公司偿还2600万元及利息,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某银行对麦某名下抵押的4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佛山某银行向禅城法院申请执行。禅城法院对涉案的房产进行查封后,曾多次发出限期搬迁公告。今年3月19日,韦女士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1051万余元的价格竞得该房产,但她随即发现,该房产仍然被他人占用。

法院调查发现,包括吉汇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的注册地址均为该房产。不过,根据吉汇公司等提供的租赁备案登记,该登记发生在抵押登记之后,因此他们的租赁行为不得对抗抵押债权执行。法院多次要求他们搬离,后剩下吉汇公司始终对法院的通告和传唤不闻不理。

买受人韦女士表示,吉汇公司曾经要求她支付300万的“装修费”,才肯离场。“他们以为公司在广州,佛山的法院对他们无可奈何。”

由于吉汇公司长期非法占用涉案房屋,无视法院执行,经多次催促拒不自行搬离,其行为已阻碍民事执行,最终禅城法院决定组织了这次异地强制清空行动。

就在众员工迷茫时,从总经理办公室里走出一名男子张某,他自称是这里的负责人。执行法官随即对在场人员宣读了《执行公告》,并表明了清场的意图,希望在场人员收拾好私人物品离场。



然而,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并开始鼓动员工坐回自己的位置,不能离场。他还声称法警“推人”,要求员工欧某打电话报警。欧某随即拨打110电话,称“有一群人上来说要抓人”。



打完电话后,欧某开始谩骂旁边的法警。突然,在未和法警有激烈冲突的情况下,欧某“啊”地大叫一声,随即身体靠在法警身上抽搐,还不时叫嚷着“打人啊”、“救命啊”。执行法官立刻命令对其进行拘传,带回法院协助调查。五名法警一起将欧某摁倒在地,期间欧还进行了剧烈的反抗,才最终被制服带离现场。



9时32分,法官宣布将张某拘回佛山处理。然而张某一直拒不配合执行人员的工作,阻挠现场执行,并用语言进行恐吓,称法官要“付出代价”,在张某被带走后,公司内的其他员工自行收拾好离场。



在清场过程中,执行人员请开锁师傅打开了董事长办公室的门。里面存放着大量的洋酒、红酒和白酒、茶叶等物品,法官都一一进行了登记后,搬离现场。





张某、欧某被带回法院后,仍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因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法被法院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

执行人员对该单位财产进行登记清点,并对财物贴上了封条。



搬运公司的工人带上纸箱进场将物品打包。



执行人员正在清点打包的物品。



工人正在搬运财物。



大家将清点好的物品搬运到存放地点。



14:45分,随着最后一把椅子被搬进存放地点,法院执行人员将存放地点大门贴上了封条。



此次行动圆满结束,腾空后的房产终于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来源: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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