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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助父亲揭母亲奸情 奸夫要赔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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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版主

加国新闻 发表于 2011-5-25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台湾一名旅居加拿大温哥华的黄姓妇人, 2年多前与罗姓男子搞外遇,她的女儿气愤妈妈背叛父亲,不仅帮父搜证,还三度出庭指证母亲偷情,让妈妈与情夫三次官司都输了,其中两次合共赔偿丈夫 100万元新台币(下同,约 27万港元),另一次则签下不再见面、否则得赔偿 500万元(约 135万港元)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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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指出, 48岁的黄妇与 55岁的退休机师徐姓丈夫,在加拿大温哥华购屋,其后黄妇和女儿两人同住加拿大。徐则在台工作, 2008年 9月经友人暗示,徐怀疑妻子有外遇,透过女儿在加拿大住处卧房装设针孔摄影机,果然拍到妻子与 60岁罗姓男子的亲热画面。
6 u4 b8 R& v2 x: f2 [1 v同年 12月,在加国就读大学的女儿,与男友返回温哥华住处,当场又撞见妈妈和罗男姦情,并用摄录机拍下两人做爱画面。徐男据此向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控告妻子及情夫通姦。但因通姦行为在境外,刑事部份不起诉,民事则判两人需各赔 20万元给徐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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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妇并未因此收敛, 2009年 7月与罗男同机返台后,一起到南寮渔港出游,甚至同返罗男新竹的住家。女儿当天带着父亲捉姦,但未能捉姦在床。徐男二度控告妻子与罗通姦,经检方调解,罗男签下协议书,不再与黄妇联繫或有任何亲密行为,违者惩罚性赔偿五百万元。7 x) P/ e. Z; _  C& k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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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黄妇返加拿大后,去年 8月间又被女儿和男友发现,她与情夫共游加国赌场,同吃晚餐,还开车到一处河岸车震。徐男气愤再度提告,法官近日以两人在加国虽无具体通姦事证,但罗已违反协议内容,因此仍判罗男需赔 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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