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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斩首案李伟光将获更大行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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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版主

加国新闻 发表于 2011-6-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加国新闻 于 2011-6-2 10:05 编辑 # }1 @1 |# X4 P. U'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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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加拿大斩首案李伟光的主治医生精神科专家Dr. Steven Kremer向司法机构提出给予李伟光更多的行动自由。 % H8 V# `  Q1 h& ~: N* X( s+ Y# R

% d# z8 B) Y9 ?& t& N! Y  Dr. Steven Kremer提出,李伟光目前在3人监护下可在室外活动两小时,医生申请延长至12小时,监护人减少至1人。甚至提出李伟光可在监护下进行私人旅游。但这些要求都有待核准。 * p0 ]( u- n  W$ Q. K5 e7 t

9 r$ d4 F3 Z, o! M  来自中国的首代移民李伟光(Vincent Li),2008年7月30日晚8点30分左右,在埃德蒙顿开往温尼伯的灰狗巴士上,在毫无预示的情况下将邻座22岁的青年麦克林(Tim McLean)用刀捅死割碎,斩首食肉,相关细节恐怖异常。 - B! n9 i! Y5 ]6 Z* s4 I* y- F

, ]# A, X4 ?7 N. d# z" X, u  案件轰动一时,世界媒体投入报道。当时一位加国华文媒体朋友对我说:“这下好了,加拿大以后会对华裔社会另眼相看。”三年来的事实证明,加拿大国家与加拿大华裔社区之间,并未因此案有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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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发时逢北京奥运开幕前夕,相关报道在世界范围畅行无阻,在中国却受到相当限制,我在国内发表的博文甚至被屏蔽,是为咄咄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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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伟光1968年出生于中国,大学学历,2001年移民加拿大,2005年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2006年离婚。法庭方面调查显示,李伟光朋友不多,精神健康不良,但此前没有暴力倾向,未进行全面治疗。案发时他无故向被害人捅了五十余刀,对周围情况完全没有反应。 0 V3 g- V! Z*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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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温尼伯自由新闻社的报道,灰狗巴士砍头案的疑凶李伟光(Vince Weiguang Li)约在两年前取得加拿大籍,相信他不能遣返原居地中国。不具名的司法厅来源说,40岁的李伟光在2006年11月7日入籍,成为加拿大公民。 6 V1 k' m$ [5 \

( _) |- p; O! L  消息来源说﹐李伟光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在2001年6月11日和妻子安娜(Anna)一同抵达加拿大,并在温哥华国际机场入境。李伟光此前没有刑事案纪录。他在加拿大的相识者包括雇主、朋友,均给予其高度评价,雇主还出庭为其品行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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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逮捕到审判、治疗,李伟光始终受到公正对待。加拿大法律强调对一个人最大程度的保护与公正。李伟光获得律师服务这个过程如下:2008年7月31日斩首案发。8月1日李伟光第一次出庭,没有回答法官有关他是否需要一名律师的问话。8月5日第二次出庭,法官问他是否聘请律师,李伟光摇头请死。法庭当天决定指派给他一名法律援助律师,有律师当天试图和李伟光对话,没能成功。8月18日, 另一名律师利布曼(Alan Libman)证实,他会为李伟光辩护。利布曼说,即使李伟光拒绝帮助,他的雇主缅尼托巴省法律援助处(Legal Aid Manitoba)也不会袖手旁观。9 W' ?: ]- h, e) Z&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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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布曼律师显然不是摆摆样子的。10月6日消息,检方和辩方律师一致要求法官禁止向媒体公布李伟光的司法医学精神鉴定报告,以免妨碍司法公正。利布曼还向新闻界透露,此份鉴定的内容包括了一些可能会引起偏见的信息。是否偏见,是一个很模糊的界定,这个观点一旦提出,日后就留下了很大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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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报告认为,“李伟光的精神状况适合继续接受庭审。”利布曼先生对此强调:“我同意他适合接受审判,但问题是他是否为自己案发时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我的立场是,他不知道当时正在做的事是错误的……李伟光精神方面患有疾病。”利布曼律师的业务显然很好,他注意到“李伟光适合接受庭审”与“李伟光案发时应为自己行为负责”之间的区别。 , I; B4 w0 p, U

, V; i% d8 T. d( E$ X- G  加拿大法律在非常务实地执行无罪推定这一法律原则,无罪推定是现代法律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欧美司法实践中,有时“众所周知”的杀人嫌犯被宣判无罪,凭籍的就是这个原则。证据只要有一点点漏洞,嫌犯就止于“嫌”,终审即判无罪。 8 {$ V, B$ X) ?- A6 f6 B6 t0 |

) r, P/ A0 t( B* r# W  无罪推定这个原则,体现在李伟光身上,就是从司法程序开始就强调他要做司法医学精神鉴定,这一鉴定还在持续,现在提出的报告并不代表全部鉴定。李伟光若是经鉴定,不能为自己案发时的行为负责,他就是无罪的。 - N/ V6 h2 d9 W1 V

0 E/ k9 ~4 E5 f+ f  v' b! h  加拿大对弱者的深深同情,也体现在本案中。在现阶段,这种同情主要是由社会各界“非法律专业人士”体现出来的。从第一轮报道开始,加通社、《环球邮报》和《温尼伯自由新闻》Winnipeg Free Press等新闻媒体,就把李伟光定位为一个患精神疾病或因移民被文化震荡困扰的人。《埃德蒙顿太阳报》8月4日发表报道,题为《专家称斩首案可能是文化压力的结果》Expert says killing may have been result of cultural pressure,可谓代表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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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媒体秉承新闻客观原则,很讲究信息平衡和立场中性,但在李伟光案的报道中,可以说媒体审判已经完成,并且对司法审判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关李伟光的报道,甚至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超出了对被害人的报道。非常为人称道的,是加国主流媒体对李伟光的报道慎重准确。在密集报道中,惟一的假新闻来自中文媒体,这一消息称李伟光是一位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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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加拿大人,在案发后对这位来自中国大陆的新移民表达了最大程度的善意。李伟光在温尼伯结识的当地朋友,配合媒体采访,强调他安静、谨慎。与他熟识的格兰特纪念浸信会牧师卡斯托回忆,李伟光在教堂工作6个月,表现不错,在工作过程中他没有发生过动怒的事情,也未显示心理异常的迹象。李伟光在埃德蒙顿的雇主、发行公司老板奥格特对他的工作评价极高,并出庭为他做证。 # r7 X, ^  `9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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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静、友善、尽职,这是加拿大文化中对一个人很高的赞扬。来自宗教人士和雇主的评价还有不错的信誉。需要强调的是,所有这些良好评价均是在斩首惨案发生后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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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7 m/ `. Z" @" a/ t  有关报道中,记者强调李伟光和律师、医生非常合作。在加拿大的司法审判中,嫌犯是否配合律师、警察等,经常是量刑考虑的因素之一。即使是嫌犯,配合政府人员的工作,也意味着对法律的尊重,是积极行为。 " D9 e8 T; l6 W, h+ w

% G* z3 b9 K  V  2009年3月3日,斩首案在加拿大马尼托巴省温尼伯格市开庭。当天的庭审中,李伟光承认杀人,但做无罪申辩。根据官方委托的鉴定机构给出的精神疾病证明,李伟光的律师称他不需要负刑事上的责任。加皇家骑警在庭上披露了大量此前没有公开的细节。 4 R! f* H/ K$ c3 ]3 P

1 W; q  s8 B* e# A7 r$ A  加皇家骑警称,案发后,巴士司机停下车,在旅客离车后经他人协助,锁死车门。李伟光试图离车失败,在车上肢解被害人遗体。警方称,被肢解后的遗体有的装在塑料袋里,有的撒遍全车。耳朵、鼻子和舌头在李的衣袋中找到。心脏和眼睛没有发现,疑被李伟光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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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8 a' x: n# H  警方到达现场后,李伟光说,“我可能要永远呆在巴士上了”。他后试图从车窗逃跑,被警方拘捕。被捕时,满脸是血的李伟光居然很有礼貌地向警察道歉,“对不起,我有罪,请杀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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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麦克林是名游乐场工作人员,当时他乘车从阿尔伯塔省返回马尼托巴省的家,他本人正计划不久后到加西的卑诗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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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M+ s8 n& @: z- @6 T) y  经过两天庭审后,曼尼托巴法庭当地时间2009年3月5日,判决涉嫌杀害22岁青年麦克林(Tim McLean)的华裔嫌疑人李伟光(Vince Li)无罪。据温尼伯自由新闻报(Winnipeg Free Press)消息,经过长达数月的多次鉴定,分别代表控方和被告的两名精神病医生得出一致结论,认为李伟光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案发时无法控制自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立刻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比较准确地描述是,华裔犯罪嫌疑人李伟光(Vincent Li),经精神鉴定的专家小组得出结论,由于被告在杀人时正患有严重的精神失常(major mental illness),因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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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 E$ e. h3 W9 a/ |, T  法官史克菲尔德( Justice John Scurfield)宣判时称,斩首案情节怪异,嫌犯残酷无情,但李伟光是在精神极度错乱的情况下做的案,他认为自己在进行一种自卫。庭审中,李伟光称 “是上帝让我这么做的。”检察官也认为被告的精神状态处于非现实世界之中。 8 C2 p! n7 f3 K. P: E0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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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辩双方对案情没有任何争论,庭审主要是讨论李伟光的精神疾病,最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华裔嫌疑人李伟光患精神分裂症,不必承担刑事责任。这个结论,等于宣布李伟光完全无罪,只要医生确诊他的疾病痊愈,他就可以获得自由。李伟光没有案底,但是DNA样本将被存入官方数据库。 3 q  d( Q5 Z5 K; z

) u/ K! o4 G* w  庭审时,麦克林家人穿着印有他头像的T恤出庭。麦克林母亲热泪长流,对媒体表示,希望日后加拿大修改刑法,要求精神疾病患者负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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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 _+ M2 r7 h  被害人麦克林的母亲认为审判结果是不公平的,虽然她承认法官和检察官正确地运用了相关法律条款。被害人家属认为,李伟光至少应服刑25年。加拿大没有死刑,长期徒刑是比较重的惩罚。, Z( O, ]# m- S' j3 K

  @& H9 S, @4 S4 q# A( P6 ~  李伟光随后被送往高戒备医疗设施接受强制治疗,他的所有状况都由医生负责。据说他在治疗中非常配合,从未给他人增添麻烦,也知道自己有病需要相应措施。这样他获得了每天室外2小时活动权利,而医生也提出了本文开头儿的更多权利要求。如果他继续表现良好,极可能很快获得最终自由。 " N  [  |4 o2 i4 l!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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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有全民医疗保险,李伟光住院期间的所有支出,包括专业监管人员、饮食费用都由政府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他在室外活动两小时监管由三人降为一人,加拿大政府将节省很大开支。他获得自由后还会根据所在地情况,做为非健康人士获得相当福利,生活会很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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