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尼托巴中文论坛

搜索
查看: 927|回复: 0

法院人员怼举报人“不立案、随便告”,就这么霸气?

[复制链接]

2852

主题

2853

帖子

3885

积分

版主

Rank: 12Rank: 12Rank: 12Rank: 12

积分
3885

贴图灌水 版主

心圆 发表于 2019-1-2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涉事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不作为,相关方面不妨调查清楚,用严肃的处理结果来给涉事工作人员提个醒,“不立案、不答复”任何时候都不会“无所谓”。




▲辽宁一法院神回复当事人:不立案、不回复、随便告,无所谓。视频截图

文 | 于立生

“不立案、不回复、随便告,无所谓”,近日一段法院立案窗口“神回复”当事人的4分33秒视频在网上热传。该视频疑似发生在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前来立案的举报人向工作人员询问立案情况,视频中,一工作人员多次表示:“对你们俩的案件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你们俩的材料我们接受不了,没有任何理由,也答复不了。”

对此,1月21日,涉事辽宁东港市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当事人)说的是片面之词。”此外立案庭一工作人员表示:因该案性质特殊,“曾经我们接待过一次,不可能再接待答复他们了。”

法院本是个最摆事实、讲道理的地儿,可涉事工作人员却以“神回复”将当事人一怼怼得老远,就是啥都跟你没什么好讲的,这也让围观民众真实体验了一番啥叫“门难进、脸难看”。

从视频中可以知道,当事人来涉事法院已不止一次,“王庭长”也曾接待过他们。而此次涉事工作人员“不立案、不答复、随便告,无所谓”的回复,也“可以代表王庭长的意见”。

那就更让人摸不着头脑了,既然连“王庭长”都接待过,那涉事立案庭早就该给出当事人是否立案的结果。当初既不登记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如今还是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单是把当事人吊着,算个怎么回事呢?

当事人到该法院是要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第51条,对不予立案的情形做了明确说明,“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载明理由”,“对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内容,不得直接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打回”。

视频里,连当事人都知道不受理得给出“法条”,不然就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这都被逼无奈要给工作人员进行普法了,涉事工作人员仍摆出一副“就是不给你立案,你能奈我何”的蛮横态度,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涉事立案庭工作人员称“该案性质特殊”,但不管有多特殊,把矛盾纠纷导入司法渠道解决,都应是法治社会的常态,也是值得鼓励的。“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是因案件“性质特殊”,法院就采取鸵鸟政策,予以回避,那还让当事人到哪儿说理去,公平正义又何处追寻?

为了解决“民告官”立案难的问题,保障民众的诉讼权,2015年,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覆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等各类案件。而“不立案、不回复、随便告,无所谓”的“神回复”,显然与此相违背。

《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4款明文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官法》第32条及第33条同样规定:法官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否则应予处分。

对于涉事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不作为,相关方面不妨调查清楚,并予以纠正。用严肃的处理结果来给涉事工作人员提个醒,“不立案、不答复”任何时候都不会“无所谓”。

□于立生(媒体人)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曼尼托巴中文网注册链接激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