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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15: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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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发薛成有的署名文章《如何破解公车改革难题》。文章指出,目前许多大城市均采取尾号限行的办法。对于公车来说,尾号限行并不能减少公车的使用频率,因为公务不能由于尾号限行而停止。单位在配置车辆时也考虑了尾号限行的因素,公车的数量反而因此增加。因此应规定所有公车都不属于尾号限行对象。相对应,公车数量应该减少 1/5。; M7 \: }. K5 t# \) ]0 ~- A, N8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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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称,公车改革任重道远,举步维艰。如从1998年改革试点算起,至今已有15个年头。尽管各地在试点中设计了很多制度,试行了很多办法,但收效甚微。从公车配备到使用都有一系列制度,而这些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固然在公车改革的复杂性,但与有关方面决心不大,执行力不强有密切关系。严格来讲,公车改革属于中央“八项规定”应有之内涵,为此必须以壮士断臂之决心推进,消除车轮上的腐败。$ A. ~+ p* Q# L( M3 a; r* k1 `
: _5 D6 H U* }2 c# U1 ~文章指出,明确公车改革目标。多地公车改革试点之所以不能取得预期效果,与公车改革目标不明确、不统一有直接关系。公车就是为满足或实现公共利益目的而配置的交通工具。公车改革的目标应该有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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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减少财政负担。) p% [. K& D+ n4 q
! K: g0 B% D' _) d二是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公车是巨大的社会公共资源,改革要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否则,再完美的制度设计最终会将改革引入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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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v; s& a8 i* Q! h; T2 |三是便于公众监督。如果不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纳入改革目标,必然导致车改无功而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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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消除“普遍性”腐败。公车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已经成为普遍性腐败,普及程度不亚于“八项规定”以前的公款消费。9 h9 S! P4 o# [# {* D-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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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出,清晰划定公车范围是公车改革的第一步,只有明确公车范围,才可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所谓“公务用车”,就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实现或完成公共事务过程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当前主要为汽车。$ x( w" F- O$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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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必须考虑公车的资金来源。党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构,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等,凡是直接或间接以公共资金购置使用的车辆,均应纳入公车范围。否则,可能会有一些政府部门按标准配车,但其所属事业单位等超标配车,部门领导使用下属单位超标车,达到暗度陈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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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称,公车必须要有“公示性”。近年来,一些地方取消党政部门专用的车辆牌照号段,被视为消除公车特权的有效措施。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公车改革角度看,这种做法的负面效应更大。地方党政机关使用特殊号段,民众至少还能将一部分公车辨别出来。取消特权号段后,公车就把自己混同为老百姓的“社会车辆”。如此一来,反而达到了“大隐隐于市”的效果。现在民众彻底丧失了辨别公车的机会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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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彻底的公车改革必须让公车显形,让普通人一看就知道哪辆车是公车。这样才能达到公众监督的目的,便于实现社会监督。让公车显形的方法要比特殊号段更彻底。这就是应设计并规定一种只有公车才可使用的特殊颜色。所有公车一律使用“特权”颜色和特殊标示,应在车辆特定位置标明所在单位。如此一来,如国庆、五一、节假日使用公车就一目了然。公车配备的超标车、豪华车、大排量车就能浮出水面。2 L* C$ V8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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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强调,公车改革要注重效率。一是提高公车的使用效率。公车的所有费用均来自公共财政支出,提高效率是节约资源的主要手段。目前许多大城市均采取尾号限行的办法。对于公车来说,尾号限行并不能减少公车的使用频率,因为公务不能由于尾号限行而停止。单位在配置车辆时也考虑了尾号限行的因素,公车的数量反而因此增加。因此应规定所有公车都不属于尾号限行对象。相对应,公车数量应该减少 1/5。二是公车改革的制度效率。公车改革要便于执行,制度应简洁有效,不可钻入貌似精细实际无法执行的“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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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完善监督机制。公车改革能否成功,还取决于监督机制的完善和监督措施的到位。基于公车的特殊颜色和标示,公众就可以很轻松辨别马路上行驶的任何车辆的“公私”性,媒体和网民就可以“关注”公车使用。公车的特殊颜色和标示,还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正常上班时间外行驶的公车进行监督。在大多数地区都已经安装“天网”等监控系统的情况下,纪检监察部门只要接入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就可以在办公室随时监督公车的违纪使用,并以充分证据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各地纪检部门对本地区发现的外地公务车,随时向其当地纪检部门传递信息,即可杜绝公车在外地被私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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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 h; _ u( W/ G5 O2 H* S8 w文章提出,要让公车违纪使用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有公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律应上报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审核法律责任。在纪检部门网站专门设立公车网页,公车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一律公开。非正常上班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凡不属于公务范围的,公车内人员伤亡民事责任一律自行承担;如车内所载人员为本单位的,由车内领导承担;如车内人员非单位职工,由乘坐人和驾驶者自行承担。非公务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不能以所谓“因公殉职”等理由享受因公伤亡待遇。事故造成对方伤亡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赔偿后,由纪检、财政部门向私自使用公车的当事人追缴后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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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U4 m6 y, Y文章最后强调,以上建议,如采纳入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并严格执行,公车改革难题或可破解。1 _1 T7 m+ O. C$ f* {1 J7 A"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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